設計業
設計業:依電業法設立之電機技師事務所始可專業執行:設計、簽證、送審之業務。
(1)高壓供電(屋外751伏以上,屋內601伏以上)。
(2)用電契約容量達100KVA以上。
(3)非高壓供電,容量未達100KVA,但其建築物樓層達6 樓。
(4)或未達6樓,但面積達10000㎡。
▲以上任一項之電氣線路,應先經台電設計股審查合格後,始可進行電氣工程施工按裝。
(註)a.務必由電機技師設計、簽證、送審(呈台電設計股)
工程業
工程業:依電業法設立之電氣承裝業,即電氣工程公司始可專業執行:施工、申請送電之業務。
●高壓供電之新建、改建、增建…電氣工程,限甲級電氣承裝業,始可執行施工、申請送電。
●低壓供電之新建、改建、增建…電氣工程,甲乙級電氣承裝業,均可執行施工、申請送電。
(註) a. 務必電氣承裝業施工、申請送電(呈報台電送電股)。
b. 電氣承裝業呈報竣工,經電氣檢驗合格後,簽證申報,台電始予送電。
顧問業
顧問業:依電業法設立之電氣顧問公司或電檢公司始可專業執行:電檢、簽證、申報之業務
●既設用電場所,依規定需定期用電設備檢驗(高壓每半年小檢一次,每年停電大檢一次,低壓每年停電大檢一次),並於5日內簽證申報台電備案。
(註) a. 務必經顧問或電檢公司檢驗(呈報台電檢驗股)。
b. 甲級室配技術士可擔任特高壓(33KV以上)用電場所之高級技術員
c. 乙級室配技術士可擔任高 壓(22KV以下)用電場所之中級技術員
d. 丙級室配技術士僅擔任低 壓(600V以下)用電場所之初級技術員
電業法
電業法:依規定設立電氣專業之公司,需聘僱專任:
1. 電氣設計公司:需聘僱專任電機技師1名及甲級室配(或工配)1名。
2. 電氣工程公司:需聘僱專任乙級室配1名,丙級室配3名,合計4名
3. 電氣顧問公司或電氣檢驗公司:需聘僱專任電機技師1名,甲級室配至少1名(或電機技師1名替代),乙級工配1名,乙級室配2名,丙級室配3名,合計8名。
4. 電技師事務所:需聘僱專任電機技師1名。